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