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准确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并按照水价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