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将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