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三)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