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要求配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禁止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擅自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