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式、收集时间、运输路线及分类处置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