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