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