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