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营商环境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