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