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已修改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