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