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