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