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Article 5Amended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