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