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