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者检测点,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国家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