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由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