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市)建设、房管、物管、城管、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