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在解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办理退出手续的,由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