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移交或不交接有关资料等的,由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移交或不交接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