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等相关事项的,由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