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退还被挪用、侵占业主的共有财产和索取、收受的报酬及得到的不当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