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和创优评先活动,并通过社会征信系统及时公布企业征信优劣信息。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评优、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和限制性规定。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