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强制服务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业主委员会对超收部分有权制止或者纠正,业主有权拒交,并向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反映督促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拒交或者恶意拖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一次以书面形式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和业主规约等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