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将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督促物业使用人履行约定;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