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指定有恢复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