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