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