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