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适应本行政区域自然环境、气候条件、民风民俗,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的特色建筑设计方案图,无偿提供给本行政区域居民使用。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