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主体。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