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城乡特色风貌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因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