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城乡特色风貌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因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