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与用户沟通,进行核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供水单位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每季度集中抄送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