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注册水表。

未经依法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注册水表,不得安装使用。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作为用户缴纳水费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