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市海水浴场规划。

海水浴场规划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