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单位相分离。海水浴场经营单位应当产权明晰、权责明确。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