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海水浴场内禁止设置入海排污口,游泳区内禁止设置雨水排放口。公共厕所以及更衣、冲淋和其他经营项目等服务场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