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提供服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海水浴场功能区规划,对游泳区、更衣区、娱乐区、帐篷区、停车区和其他经营项目功能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二)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距离不得低于五十米;

(三)按照海水浴场标准配备岸巡人员、救生人员、救护人员,岸巡人员和救生人员应当按照经营管理制度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进行巡查;

(四)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或者海水水质达不到标准等不适宜游泳的情况,应当暂停服务,并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劝导疏散游客,同时报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

(五)及时清理沙滩和水体内的垃圾,保持沙滩和水体清洁,定期补沙,保证沙滩面积。发现容易伤害游客的海洋生物和海上溢油现象,应当立即报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

(六)通过广播和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海水浴场须知、海上娱乐活动须知等海水浴场管理制度和海蜇等海洋有毒生物防范急救方法等安全知识,及时发布气象部门等直接提供的天气、潮汐、水质、水温和浪高等信息;

(七)海水浴场内应当提供更衣、冲淋等服务并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八)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