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海水浴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实施或者修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和市海上搜救部门备案。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