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水浴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报送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年度综合报告。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