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在游客相对集中的非海水浴场海域,设立非游泳区内禁止游泳的公示牌。在海水浴场开放期间加强巡视,制止非游泳区内游泳等行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