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水浴场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各级海水浴场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