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

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的时间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告。

夜间开放的海水浴场应当具备适宜的照明条件。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