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水浴场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的时间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告。夜间开放的海水浴场应当具备适宜的照明条件。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