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海水浴场首次向公众开放前,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开放时间、主要经营项目和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制度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