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水浴场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海水浴场首次向公众开放前,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开放时间、主要经营项目和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制度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