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海水浴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海水浴场的建设方式和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鼓励采用招标投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经营管理单位,并签订书面经营协议。

书面经营协议除一般合同条款外,还应当包括移交的过渡期、海水浴场沙滩修复、水体清理、移交设施设备质量保障以及更衣、冲淋等主要服务项目的价格和调价机制等条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