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水浴场建设完成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方案和海水浴场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海水浴场的地域、人文和自然特点命名并决定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