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水浴场的设立第十五条有效海水浴场建设完成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方案和海水浴场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海水浴场的地域、人文和自然特点命名并决定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