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海水浴场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报县、区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水浴场规划和海水浴场标准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