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四)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五)利用执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